你上次编辑的词条“”还未发布,赶快去处理吧! ×
讼也  > 所属分类  >  民商专题精解   

民间借贷是否允许计算复利?

更新时间:2022-05-05   浏览次数:7026 次 标签: 复利 复息 D670 D676 D680 【借款利息不得预先扣除】 【借款人逾期返还借款的责任】 【禁止高利放贷以及对借款利息的确定】

文章摘要:

复利又称为“利滚利”,是指对利息的归还约定一定的期限,若借款人在约定的期限中未返还利息,则未返还的部分计入本金计算利息。

文章摘要2:

【注解】(1)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逾期利息的计算基数仍然是借款本金,而不能将利息计入本金中计算逾期利息;(2)当事人明确约定,逾期利息的计算基数包括了本息之和,则当事人的约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7条规定的范围内有效:A.当事人约定的原始利息,仅能在不超过原始本金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的范围内,被纳入逾期利息计算的本金基数;B.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利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对超过部分不予支持。
——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030.民间借贷逾期利息的计算基数

目录

概念 回目录

复利又称为“利滚利”,是指对利息的归还约定一定的期限,若借款人在约定的期限中未返还利息,则未返还的部分计入本金计算利息。

民间借贷的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 回目录

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会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超过法定的最高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1.禁止预先扣除利息和高利贷有法律依据,而禁止复利没有法律依据;

2.“高利”是认定复利违法的标准(高利认定是超过法定的最高限度);

3.复利仅是计算方法,只要当事人自愿采取这种方法计算,又不超过法定最高限度,符合合同自由原则。

【提示】双方当事人在借款发生时自愿约定复利,且在最后返本付息时,复利没有超过法定最高限度的,应当予以支持。

对于出借人将利息在本金中预先扣除也属于计算复利行为 回目录

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关于民间借贷复利规定:前期+后期利息之和不得超过以前期本金为基数乘以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限度【废止】 回目录

1.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

(1)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

(2)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

(1)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

(2)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民间借贷逾期利息计算基数 回目录

1.《民法典》第676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1)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逾期利息的计算基数仍然是借款本金,而不能将利息计入本金中计算逾期利息;

(2)如果当事人明确约定,逾期利息的计算基数包括了本息之和,则当事人的约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7条规定的范围内有效。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7条规定:“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

(1)当事人约定的原始利息,仅能在不超过原始本金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的范围内,被纳入逾期利息计算的本金基数;

(2)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利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对超过部分不予支持。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①民间借贷禁止复利原则,“复利”不受法律保护:

A.金钱借贷系要物性契约关系,只有出借人将出借的款项实际交付后,合同方可成立;

B.复利(包括出借人现行扣除利息部分),由于借款人并未取得这部分款项,出借人与借用人之间不成立借款关系。

②民间借贷适当保护复利原则:

A.“复利”不受法律保护的界限是法定最高限度。

B.民间借贷虽然约定“复利”,但是按照收取的利息和实际出借的本金计算,利率在法定最高限度范围内的,“复利”仍然受法律保护;超过法定最高限度的“复利”部分才不受法律保护。

利息与违约金并用时其总和不应超过利率最高限度,超出部分不予维护:

A.原《合同法》第116条规定了定金与违约金不能同时适用,对利息与违约金能否并用未作规定;

B.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利息与违约金可以并用;

C.但利息与违约金并用时其总和不应超过利率最高限度,超出部分不予维护

③不属于民间借贷的金融借贷允许计算复利:只要金融机构计算复利不违反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暂行规定》第18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予以保护:

A.原《民法通则若干意见》第125条和原《借贷案件意见》(仅适用于公民之间的借贷纠纷、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借贷纠纷、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不适用于银行与法人、其他组织、公民之间借款合同纠纷)规定有条件地限制允许利息计算复利的原则,不适用金融机构为出借人的借款合同。

B.当中国人民银行有明文规定可以计收复利时且为当事人所明确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保护;有规定但没有约定或者所有约定但无相应规定,均不予支持,以保障当事人之间利益实质平等。

C.对于银行有相应规定可以计算复利的,但当事人在借款合同中没有约定,金融机构请求借款人支付复利的,除借款人明确表示同意外,不予支持。

D.对贷款期限届满之后没有归还本金及相应利息,对未归还的借款本金按照《合同法》第207条规定的逾期利息标准计算违约金,对借款期限届满后未支付的利息不再按照逾期利息标准计算复利。

E.银行同贷款企业经协商一致,将尚欠的原贷款利息转为新贷计收利息,并订立一份新的借款合同,而非银行的单方行为,如无其他导致合同无效的因素,则可认定该借款合同有效。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条【借款利息不得预先扣除】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逾期返还借款的责任】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六百八十条【禁止高利放贷以及对借款利息的确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第二十七条 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

  第二十九条 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011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办[2011]442号)(节录)

  五、关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32、原则上应将民间借贷借据上记载的借款金额认定为本金。当事人约定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出借金额认定本金。 

  当事人既约定利息又约定违约金的,最终收取利息的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不予保护。 

废止法条 回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121.公民之间的借贷,双方对返还期限有约定的,一般应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出借人随时可以请求返还,借方应当根据出借人的请求及时返还;暂时无力返还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其分期返还。

  122.公民之间的生产经营性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生活性借贷利率。如因利率发生纠纷,应本着保护合法借贷关系,考虑当地实际情况,有利于生产和稳定经济秩序的原则处理。

  123.公民之间的无息借款,有约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者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应当予以准许。

  124.借款双方因利率发生争议,如果约定不明,又不能证明的,可以比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125.公民之间的借贷,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不予保护;在借款时将利息扣除的,应当按实际出借款数计息。


《合同法》

  第二百条【利息的预先扣除】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第二百零七条【逾期利息】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间借款合同的利率】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六、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七、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会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经典案例 回目录

·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马支行与中能滨海电力燃料天津有限公司、天津市佳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复利的计算基数应仅为正常利息即合同期内的应付利息,不包括逾期罚息。

·贵州勇云锋矿业有限公司、贵州锡安氧化铝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最高法民终410号

【裁判摘要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存贷款计结息的通知》(银发[2005]129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三、存贷款利率换算和计息公式(一)人民币业务的利率转换公式为:日利率=年利率÷360,月利率=年利率÷12。”根据《借款合同》第四条第四款约定,贷款利息自贷款转存到勇云锋公司账户之日起计算。合同项下的贷款按日计息,日利率=月利率/30=年利率/360。勇云锋公司在庭审后提交律师代理意见,认为本案所有的利息、罚息和复利的日利率应以365天为基础计算,勇云锋的该项主张与《借款合同》约定不符,亦与上述通知规定和银行业存贷款日利率计算惯例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摘要2】金融机构以外的市场主体可否收取借款罚息及复利?——《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系中国人民银行针对金融机构就利率所作的专门规定,旨在有效发挥利率杠杆对国民经济的调节作用,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计收罚息和复利并非是金融机构的专属权利。罚息和复利实质上均属逾期违约金,与其他违约金在法律性质上并无本质区别。目前尚无法律、司法解释明确禁止金融机构以外的市场主体在借款关系中收取罚息及复利。根据《债权转让协议》的约定,贵阳农商行西南商贸城支行将其在《借款合同》《抵押/质押/保证合同》项下的所有权利均转让给锡安公司,从《债权转让协议》约定的合同对价来看,贵阳农商行西南商贸城支行转让的并非不良贷款,且《借款合同》约定的罚息和复利总计并未超过年利率24%。故勇云锋公司提出的2019年6月27日起不再计收复利的上诉请求,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