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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决书: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三行初字第6号;二审判决书: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闽行终字第92号

更新时间:2021-07-03   浏览次数:1477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判决书字号】一审判决书: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三行初字第6号;二审判决书: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闽行终字第92号
【裁判要旨】(1)人民政府在辖区内发生地质灾害紧急情况时,可以采取强制措施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2)地质灾害险情发生后,人民政府拆除他人处于地质灾害危险区内随时威胁人民群众生命及财产安全的房屋的行为,不具有违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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