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鲁11民终406号
更新时间:2021-07-03 浏览次数:3446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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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鲁11民终406号
【裁判摘要】公司注销后遗漏的债权属于公司的剩余财产,根据民事权利继承原则、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公平原则,公司股东有权作为债权人、以自己名义向公司的债务人起诉主张权利——因涉案砖厂已被注销,涉案债权属于公司注销后遗漏的债权,被上诉人作为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七条“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之规定,可作为遗漏债权的主张主体。......故被上诉人具备本案主体资格。
【裁判摘要】公司注销后遗漏的债权属于公司的剩余财产,根据民事权利继承原则、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公平原则,公司股东有权作为债权人、以自己名义向公司的债务人起诉主张权利——因涉案砖厂已被注销,涉案债权属于公司注销后遗漏的债权,被上诉人作为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七条“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之规定,可作为遗漏债权的主张主体。......故被上诉人具备本案主体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