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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闽09民终146号

更新时间:2021-07-05   浏览次数:3235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闽09民终146号
【裁判摘要】用人单位经营和用工自主权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本案主要系因定岗、调岗引发的纠纷,而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并未具体明确约定章某的具体岗位及相关工资水平,该合同第六条约定:甲方可以根据进公司业绩、规章制度、乙方的工资表现和能力,以及乙方工作年限、受罚记录、岗位变化等,调整乙方的工资水平。可见,本案中的定岗、调岗属于用人单位经营和用工自主权范畴,而非劳动合同约定的用人单位义务,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范围,本案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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