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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管辖竞合】

更新时间:2021-07-13   浏览次数:903 次 标签: 管辖竞合

文章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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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管辖竞合】

  对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执行案件,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

  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立案的,应当撤销案件;已经采取执行措施的,应当将控制的财产交先立案的执行法院处理。[12]


  [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8〕13号)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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