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执行案件的委托代理】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执行案件的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执行案件的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71]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72]
[7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八十五条规定,此处“近亲属”是指与当事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72]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8月31日第二次修正)第五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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