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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9.【物品发放期限】

更新时间:2021-07-20   浏览次数:695 次 标签: 物品发放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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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9.【物品发放期限】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或被执行人交付,且属于执行依据确定交付、返还的物品,执行人员应当自查封、扣押或被执行人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执行费用的结算、通知申请执行人领取和发放物品等工作。不属于执行依据确定交付、返还的物品,符合处置条件的,执行人员应当依法启动财产处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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