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不得主张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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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在以下情形不得主张优先购买权 回目录
1.承租人怠于行使优先购买权,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1)出租人在拍卖5日前已经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
(2)出租人已经履行通知义务,承租人在15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
2.房屋共有人、近亲属购买权优先于承租人购买权:
(1)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共有人优先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2)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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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怠于行使优先购买权、更高优先权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承租人均不得请求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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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
第七百二十六条【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七百二十七条【委托拍卖情况下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拍卖五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三条【删除】 【租赁房屋拍卖时优先购买权的保护】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应当在拍卖5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四条【删除】 【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例外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二)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
(三)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
(四)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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