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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4)宜行终字第55号

更新时间:2021-08-04   浏览次数:1518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4)宜行终字第55号
【裁判摘要】1992年谢某某全家按照政策“农转非”后,享受了农村村民没有的城镇居民的待遇,如国家供应的粮油等。从谢某某全家农转非后其身份发生变化时起,即从农村村民转变为城镇居民,其持有的以农村村民身份承包的集体组织所有的山林,退回集体组织后,证明该山林权属的林权证就失去了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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