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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闽09民终613号

更新时间:2021-08-12   浏览次数:4001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闽09民终613号
【裁判摘要】案外人主张误转账排除强执行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27条的规定通过执行标的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程序进行处理,而不能适用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程序(应予驳回起诉)—— 执行标的可予强制执行的基础是该标的属于被执行人的责任财产,这同时也是进行执行分配的前提,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则是在执行标的确定的基础上解决执行当事人关于分配顺位、比例等争议。本案广林福茶业公司与其他申请执行人之间的争议虽然发生在执行分配程序中,但从广林福茶业公司提出的执行异议请求来看,其实际是认为诉争385000元款项不属于被执行人周某某的责任财产并请求排除福鼎市华达汽车电器厂、明策伟华有限公司参与执行分配,本案广林福茶业公司所提执行异议实质是执行标的异议而非分配顺位与比例的异议。换言之,对于福鼎市华达汽车电器厂、明策伟华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案件而言,广林福茶业公司实质是作为案外人,对385000元款项是否属于福鼎市华达汽车电器厂、明策伟华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案件的可执行财产提出标的异议,若其异议成立,则本案进行执行分配的基础也就不复存在。故本案争议应根据广林福茶业公司所提执行标的异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通过执行标的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程序进行处理,而不能适用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程序。一审法院按照参与分配异议和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程序对本案作出处理不当,应予撤销并驳回起诉。至于广林福茶业公司对诉争款项所享有的实体权利性质、民事调解书是否对广林福茶业公司所享有的实体权利性质产生影响及该实体权利能否将385000元款项排除出周某某的责任财产范围,应在执行标的异议程序中审查认定,在此之前,本案并不具备进行执行分配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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