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上次编辑的词条“”还未发布,赶快去处理吧! ×
讼也  > 所属分类  >  民商经典案例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闽0982执异56号

更新时间:2021-08-12   浏览次数:3369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闽0982执异56号
【裁判摘要】案外人对误转账到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资金享有足以排除执行的权益——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案外人是否是权利人;(二)该权利的合法性与真实性;(三)该权利能否排除执行。本案中的执行标的是本院扣划的被执行人周某某在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62×××36账户的银行存款385000元,该款项系案外人于2018年10月23日汇入。本案中,案外人提供了汇款过程、误汇原因的相应证据,可以认定案外人系在与周某某无债权债务关系的情形下,系财务人员操作失误致款项错汇的事实。通常情形下,货币系种类物,占有即所有,应当以占有状态确定货币的权利人,但本案中,案涉款项汇入被执行人账户后因案外人申请被人民法院冻结并被划至法院银行帐户,被执行人周某某既未实际占有该款项,亦未获得作为“特殊种类物"的货币,故不应以占有状态来确定货币的权利人。案外人于汇款第三日即以诉讼方式向被执行人周某某主张返还该款,并申请对案涉款项进行保全,被执行人周某某亦同意返还该款,可认定案外人无汇款的主观意思,周某某亦无接受的主观意思,故不能产生转移款项实体权益的法律效果。且案涉账户因广林福公司的申请被人民法院冻结并被扣划过款项,虽然其间有短暂解冻,但被执行人并不知情,依常理被执行人亦不可能要求案外人将案涉款项汇入该账户。因此本院认为,案涉款项虽然存储于被执行人的银行帐户内,但被执行人既未以权利人的主观意思实际占有该款,亦无法使用、处分该款,故不应是该款的实际权利人。综上,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执行的权益,本院应中止执行。

文章摘要2:

标签

暂无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