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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执复211号

更新时间:2021-08-17   浏览次数:3045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执复211号
【裁判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司法网络询价平台、评估机构应当确定网络询价或者委托评估结果的有效期,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当事人议价的,可以自行协商确定议价结果的有效期,但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定向询价结果的有效期参照前款规定确定。人民法院在议价、询价、评估结果有效期内发布一拍拍卖公告或者直接进入变卖程序,拍卖、变卖时未超过有效期六个月的,无需重新确定参考价,但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昆明中院未在评估结果有效期内发布一拍拍卖公告,且两次发布一拍拍卖公告后均暂缓拍卖,现法律规定及《司法鉴定意见书》载明的评估结果有效期已经超过,依法需重新评估确定财产处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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