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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苏0411民初4437号

更新时间:2021-08-20   浏览次数:2090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苏0411民初4437号
【裁判摘要】被告安装预付费式电表,在国家定价的基础上,适当调高电价,系维护其正常经营所采取的必要措施,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具有合理性,不构成对原告的侵权。原告要求拆除预付费式电表,恢复原状,按国家标准支付电费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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