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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苏商终字第00248号

更新时间:2021-08-22   浏览次数:3221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苏商终字第00248号
【裁判摘要】民诉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是对当事人迟延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的惩罚措施,原审判决援用该条法律规定正确。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依据民诉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及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依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一般债务利息的数额为欠款本金、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一般债务利息率、迟延履行期间的实际天数三项内容的乘积。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基数为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其计算公式为: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天数。原审判决主文第一项确定的违约金计付方法属于前述司法解释规定的一般债务利息的计付方法,而一般利息与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彼此独立,加倍利息的计算不影响一般债务利息的计算,二者并无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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