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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更新时间:2019-07-03   浏览次数:2772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是指自然人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遭受侵害,造成伤、残、死亡、其他损害结果,赔偿权利人要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侵权案件。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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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回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条第1款规定,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是指自然人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遭受侵害,造成伤、残、死亡、其他损害结果,赔偿权利人要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侵权案件。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法律特征 回目录

    1.侵害客体是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2.造成损害结果是伤、残、死亡、其他损害(如精神失常等);

    3.损害赔偿当事人是赔偿权利人和赔偿义务人;

    4.赔偿请求权内容包括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两个方面。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案由 回目录

    一、按照最高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人身损害赔偿主要包括以下七类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1.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详见《律师教你打交通事故官司》);

    2.医疗损害赔偿纠纷(详见《医疗纠纷维权手册(新版)》);

    3.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详见《律师教你打工伤事故赔偿官司》);

    4.水上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5.航空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6.航空器对地、水面上第三人损害赔偿纠纷;

    7.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二、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还包括以下特殊类型的侵权纠纷:

    1.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

    2.高度危险作业损害赔偿纠纷;

    3.环境污染侵权纠纷(包括大气、水、噪声、放射性污染侵权纠纷);

    4.地面、公共场所施工损害赔偿纠纷;

    5.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塌落损害赔偿纠纷;

    6.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

    7.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纠纷;

    8.雇员受害赔偿纠纷;

    9.雇主损害赔偿纠纷;

    10.防卫过当损害赔偿纠纷;

    11.紧急避险损害赔偿纠纷;

    12.义务帮工人受害赔偿、补偿纠纷;

    13.见义勇为人受害赔偿、补偿纠纷;

    14.堆放物品倒塌损害赔偿纠纷等。

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的发展历程 回目录

    1.1963年8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的几个问题的意见》,只谈到了财产权益纠纷、婚姻家庭纠纷方面的处理意见,根本没有涉及人身损害赔偿问题。

    2.1979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的意见》最后一部分第一次规定了“赔偿问题”一节。

    3.1984年8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专门规定了“损害赔偿问题”共10个条文。

    4.1986年制定了民事基本法《民法通则》,其中仅在第119条和第120条规定到人身损害赔偿问题;

    5.1988年1月26日《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公布(第142条至第147条)。

    6.1991年9月22日国家出台《交通事故处理办法》(2002年1月1日施行)。

    7.1993年2月22日通过《产品质量法》(第22条)。

    8.1993年10月31日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1条/第42条)。

    9.1994年通过《国家赔偿法》(第27条)。

    10.2001年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11.2001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12.2003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3.2009年12月26日《侵权责任法》审议通过(2010年7月1日生效)。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人身损害赔偿是指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到不法侵害,造成伤残、死亡、精神痛苦等后果,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属有权要求侵权人以金钱的方式赔偿其损害的一种侵权法律制度。

    ①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分为三种:

    A.身体受到伤害的诉讼时效为1年;

    B.因产品质量受到伤害的诉讼时效为2年;

    C.因环境污染受到伤害的诉讼时效为3年。 

    ②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算:

    A.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

    B.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③按照《侵权责任法》规定,按照人身损害所造成的后果分别确定人身损害赔偿范围:

    A.侵害他人人身但未造成伤残或者死亡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和精神损害赔偿金。

    B.侵害他人人身造成伤残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赔偿金和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赔偿金。

    C.侵害他人人身造成死亡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

    ④赔偿限额规定:

    A.铁路交通事故造成旅客人身伤亡的,铁路运输企业对每名旅客人身伤亡赔偿的责任限额为15万元;

    B.航空运输承运人对每名旅客的人身损害赔偿限额为40万元;

    C.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的最高限额为每人80万元。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民法通则》

    第一百一十九条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备注】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包括:

    A.死者生前实际扶养的人;

    B.应当由死者扶养,但因为死亡事故发生,死者尚未扶养的子女。

   【相关案例】·王德钦诉杨德胜、泸州市汽车二队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

   【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年第3期】

   【裁判摘要】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既包括死者生前实际扶养的人,也包括应当由死者抚养,但因为死亡事故发生,死者尚未抚养的子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十八条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九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

    第三十条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


《侵权责任法》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二十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第二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四十一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四十四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五十条 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国家赔偿法》

  第三十三条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第三十四条 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

  (二)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等因残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继续治疗所必需的费用,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国家规定的伤残等级确定,最高不超过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三)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被扶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十八周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

  第三十五条 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 事故造成铁路旅客人身伤亡和自带行李损失的,铁路运输企业对每名铁路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15万元,对每名铁路旅客自带行李损失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2000元。

  铁路运输企业与铁路旅客可以书面约定高于前款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

·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试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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