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条规定,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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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配偶;
2.父母;
3.子女;
4.兄弟姐妹;
5.祖父母;
6.外祖父母;
7.孙子女;
8.外孙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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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只有直接受害人死亡情况下,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才能作为赔偿权利人;
②但并不是说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全部都可以作为适格原告参加诉讼提出人身损害赔偿请求,只有对诉讼请求(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才是适格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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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12.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28)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五、问:死者名誉受到损害,哪些人可以作为原告提起民事诉讼?
答:死者名誉受到损害的,其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继承法》
第十条 【继承人范围及继承顺序】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八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意是:
(一)“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于刑事案件,依照法律进行的收集证据、查明案情的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二)“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三)“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
(四)“诉讼参与人”是指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五)“诉讼代理人”是指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
(六)“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十四条【近亲属范围以及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委托诉讼】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公民因被限制人身自由而不能提起诉讼的,其近亲属可以依其口头或者书面委托以该公民的名义提起诉讼。近亲属起诉时无法与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取得联系,近亲属可以先行起诉,并在诉讼中补充提交委托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