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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六九水泥有限公司等与雄县天使家用手套厂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

更新时间:2021-08-28   浏览次数:3170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最高法执监52号
【裁判摘要】 《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规定,“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该他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申请执行人请求对异议部分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到期债权,该他人予以否认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执行工作规定》第63条规定,“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第64条第1款规定,“第三人提出自己无履行能力或其与申请执行人无直接法律关系,不属于本规定所指的异议。”本案中,申诉人在收到履行债权通知书后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了书面异议。生效判决确定了建行古冶区办事处对申诉人享有债权,申诉人对该债权并没有予以否认,但提出该债权已经履行完毕等方面的异议,主张债权已经消灭。申诉人的异议,并未否认生效判决确定的债权,而是对债权确定之后发生的履行情况提出异议,该异议涉及实体争议内容,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第三款和《执行工作规定》第64条第1款规定的异议,不宜通过执行程序解决。因此,根据《执行工作规定》第63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该异议不应进行审查,亦不得对六九水泥公司进行强制执行。保定中院和河北高院对异议进行审查并驳回了异议、复议,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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