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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最高法民终604号

更新时间:2021-09-14   浏览次数:3755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最高法民终604号
【裁判要旨】《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27条规定的“除外”内容包括第29条,但不包括第28条——
(1)《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28条和第29条在适用上产生竞合时,案外人可以选择适用该两条款,人民法院应予审查。如果法院未采纳案外人关于适用第28条(或第29条)的规定进行审查的主张而径行适用第29条(或第28条)的规定,则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2)《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28条和第29条分别规定了案外人的“物权期待权”和“消费者生存权”成立的条件,但对第27条“除外”具体指向,需要比较执行标的物上存在的不同类型权利的效力顺位,此为执行异议之诉的本质所在。就实体权利优先顺位而言,“消费者生存权”最优,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次之,“物权期待权”被赋予“物权”名义,但其毕竟不是既得的物权,本质上仍属于债权请求权,故虽优先于普通债权,但应劣后于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及担保物权等。也就是说,《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27条规定的“除外”内容包括第29条,但不包括第28条。
(3)《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29条规定是基于对“消费者生存权”优先保护所作的例外规定,故对该条第2项关于“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的情形中的“买受人名下”应当做宽泛的理解,将买受人、实行夫妻共同财产制的配偶一方以及未成年子女作一并考虑。只要三者之一名下有房屋,即可视为已有居住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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