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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鲁民终1270号

更新时间:2021-09-17   浏览次数:2561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鲁民终1270号
【裁判摘要】一名董事中途离场不应当董事会作出的表决,不属于决议不成立决议——佳成公司提前通知了2017年8月10日召开董事会。当日,董事邹某某、肖某、游某某均到会。董事会会议上,肖某提议免去邹某某佳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职务,邹某某表示不同意,离开了董事会会议会场。其他董事继续开会,形成董事会决议。......邹某某离开董事会会场,放弃了相关权利,不影响其他董事继续开会并形成董事会决议。故邹某某关于董事会没有召开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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