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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最高法民终117号

更新时间:2021-09-20   浏览次数:3565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最高法民终117号
【裁判摘要】兴业银行佛山分行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南方石化向兴业银行佛山分行支付融资本金人民币494825745.96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5月27日起按日万分之二的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承担信用证手续费853034.52元,并支付律师费289万元;......原审判决对于南方石化应当支付的利息的表述是否准确......因此,原审判决第一项判令债务人支付利息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并在判项后载明“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该判决内容已经包含了债务人应当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但鉴于该种表述在形式上可能引起当事人的误解,且与人民法院判决的通常表述有所差别,故为更加便于当事人准确理解判项内容,本院将原审判决第一项中关于利息支付“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表述修改为“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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