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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沪01民终13187号

更新时间:2021-10-12   浏览次数:4148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沪01民终13187号
【裁判摘要】融资方未履行多项合同义务,构成严重违约,达成股东回购条件的,投资方可要求回购——《股权投资框架协议》2.10.1条约定,如各原股东、Z公司或XX公司严重违反协议的约定,且未能及时补救,华栎基金有权要求各原股东中的任何一方向华栎基金购买其所持有的Z公司股份的全部或部分,或要求Z公司回购华栎基金所持有的Z公司股份的全部或部分。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华栎基金主张XX公司的知识产权未过户至Z公司、华栎基金对Z公司的股东知情权未能实现、Z公司未达到约定业绩等情形确实存在,符合《股权投资框架协议》约定的回购条件。华栎基金关于股权回购的诉请应当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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