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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民法典》实施后如何认定债权人代位权之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

更新时间:2024-04-26   浏览次数:3795 次 标签: D535【债权人代位权】

文章摘要:

解读:《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第34条规定,下列权利,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535条第1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1)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请求权;(2)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3)劳动报酬请求权,但是超过债务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的部分除外;(4)请求支付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最低生活保障金等保障当事人基本生活的权利;(5)其他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
【问题】(1)基于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是否专属于债务人自身权利?(2)分割共有财产请求权是否属于债务人自身权利?(3)安置费请求权是否属于债务人自身权利?(4)是否排除对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代位行使?(5)是否排除对工伤保险待遇请求权的代位行使?

文章摘要2:

【注解1】应收工程款不属于债权代位权之“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0)最高法民再231号
【注解2】医院不能代位要求承担赡养、扶助和保护义务的成年子女承担父母医疗费(要求成年子女对父母进行赡养、扶助和保护的诉讼权利人为权利人为父母且该项权利具有人身专属性,医院并无代位求偿权)。——参考案例: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浙0702民初10529号

解读:《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第34条规定,下列权利,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535条第1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

(1)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请求权;

【注解1】保留内容。

(2)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

【注解2】保留内容(“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修改为“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

(3)劳动报酬请求权,但是超过债务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的部分除外;

【注解3】修改(将劳动报酬请求权限缩为“但是超过债务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的部分除外”)。

(4)请求支付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最低生活保障金等保障当事人基本生活的权利;

【注解4】(1)将“退休金、养老金、人寿保险”修改为“请求支付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最低生活保障金等保障当事人基本生活的权利”;(2)对“人寿保险”未作规定——对于属于保障当事人基本生活功能的人寿保险险种应排除在代位权行使对象之外。

(5)其他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

【注解5】增加兜底条款。

【总结】(1)保留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请求权、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抚恤金请求权;(2)修改劳动报酬(限缩为“但是超过债务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的部分除外”)、退休金、养老金、人寿保险(修改为 “请求支付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最低生活保障金等保障当事人基本生活的权利”);(3)删除抚恤金、安置费和因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

【理解与适用1】基于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从体系协调的角度来考虑,既然对放弃继承行为不能行使撤销权,债权人当然也不能通过代位权主张权利。①考虑到继承人息于继承的情形相对较少,且请求继承本身能否代位的问题存在争议,本条在综合上述意见的基础上最终决定不再明确基于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是否属于“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实践中,如果出现债务人需要将基于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排除在代位权诉讼之外的情形,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本条第4项“等”字的同质性考量因素适用该项规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研究室编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23年12月第1版,第392页。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继承编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2年版。

【理解与适用2】我们认为,这一思路对于分割共有财产的事由具备时债务人怠于请求分割共有财产的情形同样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2条第3款中明确规定,申请执行人可代位提起析产诉讼。2021年《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修改时,在“共有纠纷”第三级案由项下,在原来按照共有类型设计的“共有权确认纠纷”“共有物分割纠纷”和“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纠纷”三个第四级案由基础上新增加“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以适应审判实际需要。——《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研究室编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23年12月第1版,第392页。

【理解与适用3】安置费请求权——经梳理,1999年《合同法》之前,法律、行政法规中一共规定了五种安置费:(1)破产、改制以及伤职工的安置费用;(2)拆迁安置费用(根据1991年《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是指临时安置补助费即过渡费,不包括拆迁补偿费用);(3)三峡移民安置费;(4)退伍军人安置费;(5)留学生安置费。《合同法司法解释(一)》所指向的安置费,应是指带有人身性质的破产、改制以及伤残职工安置费,或者是拆迁中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而非广义上的拆迁安置费用。现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有关安置费也仅有“临时安置费”的提法。而将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大额补偿款的请求权列入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会造成对债权人利益保护的显著失衡。因此,本条最终将安置费请求权删除,具体问题可在实践中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适用本条第4项或者第5项规定处理。一个具有探索意义的思路是,可以参考上述关于本条兜底条款的适用规则,区分能够起到基本生活保障功能的部分拆迁安置费和其他的安置费请求权,分别采取不同的规则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研究室编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23年12月第1版,第394页。

【理解与适用4】是否排除对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代位行使——我们认为,精神损害赔偿之本质在于对被侵权人精神痛苦之抚慰,当然具有人身专属性,对于这一情形要适用本条第5项兜底条款的规定。同样,对于《民法典》第1183条第2款规定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精神损害赔偿,也属于对被侵权人精神痛苦的抚慰,也要适用本条第5项兜底条款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研究室编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23年12月第1版,第395页。

【理解与适用5】是否排除对工伤保险待遇请求权的代位行使|依据工伤保条例》第2条第2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工伤保险待遇的前提条件是要认定工伤,此与人身损害在本质上是共通的。而工伤保险待遇实际上是对工伤的赔偿,就与人身损害赔偿又有一定的同质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第1款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这一规定也能反映工伤保险待遇与人身损害赔偿对于受害人而言目的都是发挥填平或者救济损害的功能。因此,对于工伤保险待遇方面的给付请求权应当属于本条第5项兜底条款所能包括的情形。需要说明的是,工伤保险待遇与本条第4项规定的保障当事人基本生活的权利类型并不相同,对其排除代位权的适用是因为其与人身损害赔偿本质共通.此外,《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第40条等规定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等也均为工伤保险待遇所包括,对此类请求权也应适用本条第5项的规定,排除代位权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研究室编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23年12月第1版,第395-396页。


法条链接:

《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条【债权人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四条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下列权利,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

  (一)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请求权;

  (二)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

  (三)劳动报酬请求权,但是超过债务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的部分除外;

  (四)请求支付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最低生活保障金等保障当事人基本生活的权利;

  (五)其他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


《社会保险法》

  第十五条 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废止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二条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经典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0)最高法民再231号

【裁判摘要1】应收工程款不属于“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应收工程款是否为专属于宋某某自身的债权|合同法解释一第十二条规定,“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该条司法解释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其中包括的劳动报酬类债权是与“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并列、专属于被代位主体的劳动所得。通常诉讼主张的建设工程价款因可能包含建筑工人工资而具有一定劳动报酬色彩,但该劳动报酬系承包人或实际施工人需要支付给建筑工人的工资,最终受益主体并非本案被代位的实际施工人。故不能因为建设工程价款中可能包含建筑工人工资,就得出其属于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结论。即使宋某某所欠债务中包含法定优先保护的工人工资,也可以在执行程序中依法妥善处理。新建业公司关于应收工程款专属于宋某某自身、陈某某不能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主张,不能成立。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浙0702民初10529号

【裁判摘要】医院不能代位要求承担赡养、扶助和保护义务的成年子女承担父母医疗费|(1)要求成年子女对父母进行赡养、扶助和保护的诉讼权利人为权利人为父母且该项权利具有人身专属性;(2)医院并无代位求偿权——本案的医疗服务合同主体为原告金华市中心医院与被告周××,而被告祝××并非合同当事人。依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应由合同相对人周××向原告金华市中心医院承担付款责任,而并非由被告祝××承担付款责任。关于原告金华市中心医院提出依据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之规定,主张医疗费用应由子女承担的诉请。本院认为,要求成年子女对父母进行赡养、扶助和保护的诉讼权利人为本案被告周××,且该项权利具有人身专属性。因此,原告金华市中心医院并无代位求偿权,其无权直接向被告祝××主张债权,故该项诉请本院依法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