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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民法典》实施后债权人撤销权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更新时间:2021-10-16   浏览次数:4183 次 标签: D538【无偿处分时的债权人撤销权行使】 D539【不合理价格交易时的债权人撤销权行使】 540【债权人撤销权行使范围以及必要费用承担】 D541【债权人撤销权除斥期间】 D542【债权人撤销权行使效果】

文章摘要:

解读:参考《合同法解释一》第23条之规定,债权人依照民法典第538条、第539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文章摘要2:

解读:参考《合同法解释一》第23条之规定,债权人依照民法典第538条、第539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条链接:

《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八条【无偿处分时的债权人撤销权行使】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三十九条【不合理价格交易时的债权人撤销权行使】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四十条【债权人撤销权行使范围以及必要费用承担】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五百四十一条【债权人撤销权除斥期间】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第五百四十二条【债权人撤销权行使效果】债务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行为被撤销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废止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三条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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