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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鄂民二终字第00043号

更新时间:2023-07-04   浏览次数:3130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鄂民二终字第00043号
【裁判摘要】股东的股权比例应当根据股东出资额与公司总股本之间比例予以确认——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是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享有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表决权等权益。股权比例与利润分配比例并非同一概念,不应以利润分配比例认定股权比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上述规定为利润分配请求权的规定,而非股权确认的规定。利润分配请求权是股东的固有权利,除非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外,应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而本案为股权确认纠纷而非利润分配请求权纠纷,股权比例不应以利润分配比例确认。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权比例应当根据股东出资额与公司总股本之间的比例予以确定。故原审判决根据王某某实缴的出资总额和天门泵业公司实收资本总额1012.1692万元来计算其股权比例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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