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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法院是否受理债务人“无产可破”的破产申请?

更新时间:2022-07-02   浏览次数:1731 次 标签: 无产可破

文章摘要:

解读:法院是否受理债务人“无产可破”的破产申请,目前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不同观点,(1)种观点一:债务人破产清算需要债务人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为前提,债务人“无产可破”不能启动破产清算程序;(2)观点二:债务人“无产可破”不影响法院对人破产申请的受理。

文章摘要2:

解读:法院是否受理债务人“无产可破”的破产申请,目前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不同观点,(1)种观点一:债务人破产清算需要债务人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为前提,债务人“无产可破”不能启动破产清算程序;(2)观点二:债务人“无产可破”不影响法院对人破产申请的受理。


法条链接:

《企业破产法》

  第二条【清理债务与重整】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第七条【申请主体】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第一百二十条【破产程序的终结及公告】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经典案例

·延边平野实业有限公司、吉林省开发建设投资公司申请公司清算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申933号

【裁判摘要】无论按照《公司法》规定启动强制清算,还是按照《企业破产法》启动破产清算,都需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否则即没有进行强制清算或者破产清算的价值——本院认为,无论按照《公司法》规定启动强制清算,还是按照《企业破产法》启动破产清算,都需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中,吉发公司不存在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即没有进行强制清算或者破产清算的价值。在平野公司对吉发公司所享有的债权已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况下,本案不予受理或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结果在执行价值上没有本质区别。并且,努力节约司法资源、减少当事人诉累也是公正司法的重要体现。

·海贞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桐乡市河山资产经营总公司申请破产清算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浙民申1535号

【裁判摘要】债务人“无产可破”不能启动破产清算程序: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需要债务人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为前提——启动破产清算程序,需要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一旦启动破产清算程序,必将产生与破产清算工作相关的必要费用。如果被申请人无任何财产,不仅无法支付破产清算的必要费用,也会造成社会资源不必要的浪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依照该规定,即便已经启动破产程序,如果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也应当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经查,河山资产公司于2008年12月31日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嘉中法执字第213号裁定书认定,因河山资产公司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无独立财产可供执行,且无权利义务承受人,故裁定终结执行。本案一、二审诉讼中,贞元投资公司也自认通过多年的排查,未查到河山资产公司的财产线索。在此情况下,对河山资产公司启动破产清算程序缺乏必要性和可行性。另外,如果贞元投资公司以后发现河山资产公司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由于涉案债权的原债权人已经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贞元投资公司可以依法申请变更执行主体,通过执行程序保障其相应权利,一、二审法院对其破产清算申请未予支持,对其权益也不构成实质影响。因此,一、二审法院裁定驳回贞元投资公司的申请,并无明显不当。

·卫某某、东莞市圣心食品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粤19民终7458号

【裁判摘要】债务人“无产可破”不影响法院对债权人破产申请的受理——圣心公司不能清偿所欠卫某某的到期债务,卫某某作为债权人依法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有关内容,债务人无产可破的情形不影响人民法院对债权人申请的受理。一审以圣心公司无产可破为由不予受理卫某某对圣心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适用法律有误,依法应予纠正。卫某某对圣心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依法应由一审法院立案受理。

·卫某某与东莞市圣心食品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上诉案

【案号】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6)粤19民终7458号

【裁判摘要】债务人“无产可破”的情形不影响法院对债权人申请的受理——圣心公司不能清偿所欠卫某某的到期债务,卫某某作为债权人依法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有关内容,债务人无产可破的情形不影响人民法院对债权人申请的受理。一审以圣心公司无产可破为由不予受理卫某某对圣心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适用法律有误,依法应予纠正。卫某某对圣心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依法应由一审法院立案受理。

·曹某某与张家港市斯迪尔家居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苏05破终15号

【裁判摘要】债务人“无产可破”,法院对该破产申请应予以实质审查——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法通过破产程序清理债务。运用清算手段促使丧失经营价值的企业和产能及时退出市场,实现优胜劣汰,推动僵尸企业高效、有序出清。对于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破产清算,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审查。本案中,经一审法院在执行程序中穷尽执行措施仍未能发现斯迪尔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该公司已不在注册地经营,目前下落不明,一审法院已裁定终结执行。曹某某据此向一审法院申请破产清算,一审法院对申请人的破产清算申请应予实质审查。

·深圳市君和利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河源市旅游总公司破产民事裁定书

【案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粤破终5号

【裁判摘要】原申请执行人在执行法院作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终结执行裁定书后将其债权转让,受让人经执行法院作出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的恢复执行裁定书后有权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第一,河源市旅游总公司经执行程序审查,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深圳市君和利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受让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第二,破产费用及管理人报酬,应在破产程序中从破产财产中支付,破产财产需在破产程序中确定,河源市旅游总公司尚有营业部在正常经营中,一审法院以企业无法支付破产费用及管理人报酬为由不予受理破产申请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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