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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闽民终28号

更新时间:2021-10-25   浏览次数:2138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闽民终28号
【裁判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实施的诉讼行为,在第二审程序中对该当事人仍具有拘束力。当事人推翻其在第一审程序中实施的诉讼行为时,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理由不成立的,不予支持。根据本案一审庭审笔录,浩宏公司对月菊洁具店提供的证明其被诉侵权产品是从福州金明水暖建材有限公司购进的“商品清单”真实性和合法性无异议。本案二审中,浩宏公司又对该“商品清单”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其理由是该清单为机打单据、无任何企业或个人盖章签章的表现特征。这些表现特征在一审中就已存在,浩宏公司对该证据异议的理由不成立,其对该证据真实性提出异议,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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