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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时效规定

更新时间:2019-01-23   浏览次数:1475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工伤时效规定

文章摘要2:

1.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限
A.由职工所在单位提出
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或者被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
30日内/可延长
B.由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提出
1年内
2.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决定时限:
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15日内
【不能延长/可以中止】
60日内

15日内(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
3.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的时限
A.设区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初次鉴定期限 
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

必要时可延长30日。
B.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再次鉴定期限
 

C.复查鉴定期限
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

必要时可延长30日。

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

必要时可延长30日
4.鉴定申请人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的期限
自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
5.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的期限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
6.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将工伤认定决定送达的期限要求
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
7.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保存工伤认定有关资料的期限要求
工伤认定结束后至少保存20年
8.职工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抢救无效死亡,视为工伤的时限要求
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起48小时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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