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时效规定
更新时间:2019-01-23 浏览次数:1489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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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时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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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限 | A.由职工所在单位提出 | 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或者被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 | 30日内/可延长 | |
B.由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提出 | 1年内 | |||
2.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决定时限: 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15日内 【不能延长/可以中止】 | 60日内 15日内(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 | |||
3.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的时限 | A.设区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初次鉴定期限 | 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 必要时可延长30日。 | ||
B.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再次鉴定期限 C.复查鉴定期限 | 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 必要时可延长30日。 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 必要时可延长30日 | |||
4.鉴定申请人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的期限 | 自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 | |||
5.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的期限 |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 | |||
6.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将工伤认定决定送达的期限要求 | 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
7.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保存工伤认定有关资料的期限要求 | 工伤认定结束后至少保存20年 | |||
8.职工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抢救无效死亡,视为工伤的时限要求 | 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起48小时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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