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时间效力精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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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规定 回目录
二、溯及适用的具体规定 回目录
4.什么是英雄烈士等人格权益保护溯及适用?
5.什么是流押、流质条款溯及适用?
6.什么是合同效力溯及适用?
7.什么是格式条款效力认定溯及适用?
8.什么是合同解除时间认定溯及适用?
9.什么是“合同僵局”处理规则溯及适用?
10.什么是保理合同溯及适用?
11.什么是继承权和受遗赠权和恢复溯及适用?
12.什么是侄甥代位继承溯及适用?
13.什么是打印遗嘱溯及适用?
14.什么是自甘风险溯及适用?
15.什么是自助行为溯及适用?
16.什么是好意同乘溯及适用?
17.什么是高空抛物、坠物溯及适用?
三、衔接适用的具体规定 回目录
18.什么是合同履行持续衔接适用?
19.什么是优先承租权衔接适用?
20.什么是准予离婚衔接适用?
21.什么是公证遗嘱与其他遗嘱衔接适用?
22.什么是侵权责任衔接适用?
23.什么是合同解除权除斥期间衔接适用?
24.什么是撤销受胁迫婚姻除斥期间衔接适用?
25.什么是保证期间衔接适用?
四、附则 回目录
第二十八条【生效时间和适用范围】本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本规定。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节选)
二、准确把握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新旧衔接适用
会议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把系统观念落实到贯彻实施工作各方面,全面准确适用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特别是要准确把握民法典施行后的新旧法律、司法解释的衔接适用问题。会议强调,要认真学习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时间效力规定》)等7件新制定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以下简称《废止决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等5个修改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的基本精神,在审判中准确把握适用民法典的时间效力问题,既彰显民法典的制度价值,又不背离当事人基于原有法律所形成的合理预期,确保法律的统一适用。
13.正确适用《时间效力规定》,处理好新旧法律、司法解释的衔接适用问题。坚持“法不溯及既往”的基本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理预期。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时间效力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包括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六十条规定废止的法律,根据《废止决定》废止的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修改决定》所涉及的修改前的司法解释。
14.人民法院审理民事纠纷案件,根据《时间效力规定》应当适用民法典的,同时适用民法典相关司法解释,但是该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15.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需要引用已废止的司法解释条文作为裁判依据时,先列明《时间效力规定》相关条文,后列明该废止的司法解释条文。需要同时引用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律及行政法规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确确定引用条文顺序。
16.人民法院需要引用《修改决定》涉及的修改前的司法解释条文作为裁判依据时,先列明《时间效力规定》相关条文,后列明修改前司法解释名称、相应文号和具体条文。人民法院需要引用修改后的司法解释作为裁判依据时,可以在相应名称后以括号形式注明该司法解释的修改时间。
17.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根据《时间效力规定》应当适用民法典的,同时列明民法典的具体条文和《时间效力规定》的相关条文。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裁判文书引用法律、司法解释时,不必引用《时间效力规定》的相关条文。
18.从严把握溯及适用民法典规定的情形,确保法律适用统一。除《时间效力规定》第二部分所列具体规定外,人民法院在审理有关民事纠纷案件时,认为符合《时间效力规定》第二条溯及适用民法典情形的,应当做好类案检索,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后层报高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后认为符合《时间效力规定》第二条规定的“三个更有利于”标准,应当溯及适用民法典规定的,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最高人民法院将适时发布相关指导性案例或者典型案例,加强对下指导。
经典案例 回目录
·上海尤航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最高法民申5103号
【裁判摘要】虽然《担保制度解释》第九条制定的依据是《公司法》第十六条,且《公司法》并未修改或者废止,但由于《公司法》第十六条并无关于上市公司提供担保的特别规定,因此《担保制度解释》关于上市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规定属带有规则创制性质的法律解释,不应赋予其溯及既往的效力,故《担保制度解释》第九条对本案亦不适用。
【裁判摘要】当事人违约行为自民法典施行前一直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不能作为适用民法典的理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合同,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该合同的履行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因民法典施行前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因民法典施行后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三编第四章和第五章的相关规定。本案中,双方签订的涉案合同成立于民法典施行前,当事人履行合同的争议时间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后,应适用民法典第三编第四章和第五章的相关规定。原审判决以易联公司违约行为一直持续作为适用民法典的理由,有所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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