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上次编辑的词条“”还未发布,赶快去处理吧! ×
讼也  > 所属分类  >  民商经典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申511号

更新时间:2021-10-31   浏览次数:2643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法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申511号
【裁判摘要】达成和解协议撤回起诉后基于和解协议再次起诉不构成重复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发生新的事实,当事人再次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本案中,梅林包装厂第一次提起诉讼是基于2015年5月13日双方达成的对账协议,而在该案二审过程中,双方再次经过对账,达成和解协议,梅林包装厂遂撤回起诉。之后,皇台公司未依据和解协议的约定履行全部付款义务,梅林包装厂又依据和解协议提起本案诉讼。因梅林包装厂起诉的前后两案系依据不同的协议提出,故不属于重复诉讼的情形,一、二审判决对此认定正确,适用法律并无不妥。

文章摘要2:

标签

暂无标签

相关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