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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申5058号

更新时间:2021-10-31   浏览次数:2918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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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申5058号
【裁判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发生新的事实,当事人再次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根据上述规定,能否再次提起诉讼的关键在于是否出现了“新的事实”。“新的事实”应为生效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发生的事实,而不是原生效裁判未查明或未涉及的事实,亦不是当事人在原审中未提出的事实。伍某某1在(2013)厦海法商初字第598号和(2013)厦海法商初字第599号案件的生效裁判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后,未能举证证明其据以提起本案反诉的基础事实及诉讼请求较前诉发生了实质变更,亦未能举证证明本案法律关系或案件事实产生新的变化。其通过另案反诉方式提请对船舶合伙经营费用进行清算的行为,不属于生效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发生的“新的事实”,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新的事实”的情形。伍德泉该项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2015)厦海法商初字第720号民事判决书查明的合伙期间的债务情况,不能证明伍某某1在本案中据以提起反诉的争议事实与(2013)厦海法商初字第598号案存在本质不同,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七条规定的足以推翻原裁判的“新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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