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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再327号

更新时间:2021-10-31   浏览次数:3430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再327号
【裁判摘要】调解书确认继续履行合同,调解书履行期间提出解除合同属于发生了新的事实不构成重复起诉————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朝民一初字第00045号民事调解书,主要内容为继续履行《设备采购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双方就付款方式、抵账房源及价格和办理时间、设备交货范围和期限,按2012年6月19日《设备采购合同(袋收尘器)变更协议书》执行,即按照原合同约定继续履行。依据合同法规定,合同履行期间,符合法定条件的合同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有异议的可以请求法院确认解除合同效力。本案调解书确认继续履行合同,丰德公司根据履行期间出现的新情况,有权提出解除合同。调解书生效后,丰德公司于2012年9月23日向兰凌公司交付矿渣磨袋收尘器设备一台、双方就案涉《设备采购合同》履行等问题多次以往来函件等形式沟通协商。协商未果情形下,2014年9月19日兰凌公司向丰德公司发出《解除合同通知》。签约双方已依调解书内容,继续履行原合同时出现了新的事实,兰凌公司有权就此通过诉讼形式救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发生新的事实,当事人再次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与(2012)朝民一初字第00045号案件为重复诉讼,裁定驳回兰凌公司起诉及丰德公司的反诉,属适用法律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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