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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最高法民申619号

更新时间:2021-10-31   浏览次数:2776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最高法民申619号
【裁判摘要】先行判决对于剩余部分驳回诉讼请求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其中一部分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判决。”鉴于本案部分事实双方没有争议,而部分存在争议的事实未经合伙清算无法做出准确认定,涉案合伙尚未清算,当事人也未在一审时提出关于清算的诉讼请求,故本案可以就双方无争议的内容先行判决。但先行判决并不意味着案件已经得到全面解决,案件其他尚未审理的部分应当待条件成熟时继续审理,先行判决的内容不能妨碍剩余部分的处理。本案一、二审判决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对部分内容先行判决的同时,又驳回了马某某海的其他诉讼请求,先行判决中对剩余部分直接驳回诉讼请求法律依据不充分,且驳回其他诉讼请求的判决可能对当事人另行提起诉讼产生不利的影响,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发生新的事实,当事人再次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该条规定适用的是审理终结,裁判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形。一、二审判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先行判决,又释明当事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另行提起诉讼,针对的却是本案尚未完全处理的部分,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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