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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存在问题一览表

更新时间:2019-01-23   浏览次数:1515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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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双重赔偿问题 回目录

    1.《职业病防治法》第52条、《安全生产法》第48条规定,允许职工在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后,依照法律向用人单位要求工伤保险待遇以外的民事赔偿。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12条取消和限制了工伤的民事赔偿。

   【陈其象律师提示】

    ①目前只有用人单位以外第三人侵权情形才可以要求双重赔偿;

    ②《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第26条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死亡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福建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倍(在工伤保险待遇外支付)。 

关于时效问题 回目录

    1.工伤认定时效规定和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事实上剥夺了没有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主张赔偿的权利。

    2.工伤认定时效对老工伤是个大问题。

   【陈其象律师提示】

    时效一过,工伤认定、工伤待遇以及赔偿权利彻底破灭!

程序问题:工伤处理程序过于繁琐 回目录

    工伤处理程序是一群“文明人”为中国最弱势群体设置的一个索赔“圈套”!

    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有所改善。

作出认定工伤结论后,根据《行政复议法》第21条规定,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定标准落实工伤保险待遇。 回目录

    1.工伤认定后,用人单位提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不影响工伤待遇落实(现实情况恰恰相反!)。

    2.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劳动能力鉴定程序问题 回目录

    1.劳动能力鉴定程序没有回避规定。

    2.劳动能力鉴定缺乏监督机制。

    3.省级劳动能力鉴定没有时限规定(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复查鉴定时限适用初次鉴定时限(60日、15日内)。

    4.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没有专家署名和专家身份证明和鉴定结论分析说明。

   【陈其象律师提示】

    劳动能力鉴定是一言堂。

上下班途中机动车事故以外意外伤害无法得到救助 回目录

    1.最新工伤保险条例草案甚至还要取消机动车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规定(似乎暗示劳动者多加班,少回家)。

    2.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上下班途中交通车、非机动车交通事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事故、火车事故伤害视为工伤

突发疾病48小时死亡认定为工伤不合理 回目录

    生死无法控制,48小时后才死掉怎么办?

违反治安管理死亡不得认定为工伤争议大 回目录

    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取消该规定。

吸食毒品等精神药物导致伤亡目前没有排除为工伤认定范围 回目录

    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已经规定。

职业病要经过诊断程序、初次鉴定程序、再次鉴定程序等3次鉴定程序 回目录

    程序对劳动者伤害甚于工伤本身!

工伤待遇规定不明确 回目录

    1.工伤医疗待遇的医药费垫付不明确;

    2.工伤统筹地区就医的交通费没有规定;

    3.治疗工伤中发生的医疗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不明确;

    4.残疾辅助器具费更换年限没有规定;

    5.停工留薪期待遇原工资福利标准不明确;

    6.5-10级工伤职工另行安排工作导致工资减少如何弥补没有规定;

    7.离退休返聘职工是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不明确;

    8.工伤保险待遇能否一次性支付不明确。

   【陈其象律师提示】

   不明确地方就是劳动者吃亏的地方!    

工伤待遇按照本人工资标准存在不合理地方 回目录

    本人工资不同,同命不同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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