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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闽09民终1586号

更新时间:2023-06-10   浏览次数:2104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闽09民终1586号
【裁判摘要】发回重审不是全新、独立的审判程序,而是原一、二审诉讼程序的延续,并共同构成案件完整的审理过程,在原一、二审中不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应视为其已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且其也并非基于新的证据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发回重审后提出诉讼时效抗辩超过有关诉讼时效的行使期限——太姥山经开公司租金请求权是否超过诉讼问题。本院认为,太姥山文发公司认为太姥山经开公司租金请求权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而其在原一、二审中只是针对太姥山经开公司主张的债权进行实体上的答辩,并未提出诉讼时效的抗辩。本案为发回重审案件,发回重审不是全新、独立的审判程序,而是原一、二审诉讼程序的延续,并共同构成案件完整的审理过程,太姥山文发公司在原一、二审中不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应视为其已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且其也并非基于新的证据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故太姥山文发公司在发回重审后提出诉讼时效抗辩,超过有关诉讼时效的行使期限,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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