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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鄂0606执异58号

更新时间:2021-11-19   浏览次数:2427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鄂0606执异58号
【裁判摘要】受让人受让股权未依法经过审批机关批准对其主张依据股东名册登记取得受让股权不予支持——本院依据丹江口农商银行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股东信息,冻结茂弘纺织公司在该行的股权份额符合法律规定。丹江口农商银行虽然提交了茂弘公司的股东会决议、坤会公司的股东会决议及三方的转让协议等证据,用以证实茂弘纺织公司已将股份转让给坤会贸易公司,转让后受让人坤会贸易公司的名称及住所已记载于股东名册中,但根据《中国银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规定,“农村商业银行变更持有股本总额10%以上单一股东的变更申请,由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丹江口农商银行未提交转让经过银监局、银监会审查决定的证据,故其提出的异议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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