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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浙0110民初8163号

更新时间:2021-11-19   浏览次数:1902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浙0110民初8163号
【裁判摘要】关于第三项决议,庭审中,沈某某、华纳公司、金某某均认可案涉股东会会议召开前公司章程中的“出资比例”指的是“认缴出资比例”,故案涉股东会决议将“出资比例”解释为“实缴出资比例”实际是对公司章程的修改,根据前述法律及公司章程规定,对公司章程的变更需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股东通过,而案涉股东会决议第三项决议仅经代表51%表决权股东通过,表决方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华纳公司章程规定,应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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