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京民申5688号
更新时间:2021-11-30 浏览次数:1887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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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
【案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京民申5688号
【裁判摘要】认定退休条件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甘某某于2019年7月已经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并于2019年8月开始享受养老待遇。本案甘某某主张的损失系其认为因高强公司原因导致延迟办理退休期间产生的损失,该主张实际系涉及劳动者是否符合提前退休条件、何时符合提前退休条件、从事特殊工种时长等相关认定。故,甘某某的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两审法据此裁定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
【裁判摘要】认定退休条件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甘某某于2019年7月已经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并于2019年8月开始享受养老待遇。本案甘某某主张的损失系其认为因高强公司原因导致延迟办理退休期间产生的损失,该主张实际系涉及劳动者是否符合提前退休条件、何时符合提前退休条件、从事特殊工种时长等相关认定。故,甘某某的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两审法据此裁定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
文章摘要2:
【注解】劳动者能否起诉用人单位因未及时办理退休手续而造成损失?——认定退休条件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