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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个人是否需要缴纳工伤保险费?

更新时间:2023-07-16   浏览次数:2024 次 标签: 工伤保险费缴纳

文章摘要:

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全额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问题】劳动者对于社会保险法征缴纠纷能否提起劳动仲裁或者民事诉讼?
【解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王某与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再审一案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法研[2011]31号 2011年3月9日)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缴社会保险费属于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的法定职责,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因此,社会保险法征缴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和民事案件受理范围。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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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全额缴纳 回目录

《工伤保险条例》第10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

1.工伤保险费的缴纳方为在中国境内的八大用人单位:

(1)企业;

(2)事业单位;

(3)社会团体;

(4)民办非企业单位;

(5)基金会;

(6)律师事务所;

(7)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

(8)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2.由各用人单位分别缴纳:

(1)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2)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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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第10条第1款规定,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法律问答 回目录

问题:劳动者对于社会保险法征缴纠纷能否提起劳动仲裁或者民事诉讼?

解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王某与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再审一案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法研[2011]31号 2011年3月9日)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缴社会保险费属于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的法定职责,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因此,社会保险法征缴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和民事案件受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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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全额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法条链接 回目录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条【用人单位和职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第七条【工伤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第八条【工伤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单位缴费费率。

  第九条【行业差别费率及档次调整】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定期了解全国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及时提出调整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的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十条【缴费主体、缴费基数与费率】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方式,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一条【统筹层次、特殊行业异地统筹】工伤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行业,可以采取相对集中的方式异地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的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工伤认定申请材料】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一、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十四条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和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和所属行业费率档次等情况,确定用人单位缴费费率。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九十五条 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依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第九十六条 征收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险费,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险制度。

  第九十七条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参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第七章  社会保险费征缴

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六条 经办机构根据国家规定的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并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单位缴费费率。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第七条 工伤保险费率实行浮动制度。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情况、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及必要的风险储备金等因素制定浮动办法。并征求工会组织和用人单位代表意见,报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经办机构根据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办法确定用人单位费率浮动档次。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王某与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再审一案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法研[2011]31号 2011年3月9日)

【摘要】原则同意你院审委会的第一种意见,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缴社会保险费属于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的法定职责,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另,建议你院可结合本案向有关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其针对当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因社会保险引发争议所涉及的保险费征缴问题,加强调查研究,妥善处理类似问题,依法保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经典案例 回目录

·北京奥德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诉上海市长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案

【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0年第1期(总第279期)第47-48页】

【案号】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9)沪03行终101号

【裁判摘要】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能由职工和用人单位协商排除用人单位的法定缴纳义务。认定工伤并不以用人单位是否缴纳工伤保险费为前提。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职工在被认定为工伤后可以依法请求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罗××诉福建省将乐县劳动保险管理中心社会保障行政确认案【行政审判案例第120号】 

【裁判摘要】本案工伤认定决定书、仲裁裁决书均足以证明罗××与第三人农场煤矿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罗××所受到的伤害为工伤。虽然罗××与农场煤矿的《劳动合同书》属事后补签,但不会影响已经形成的劳动关系。将乐县的矿山企业是依照《暂行规定》建立工伤保险关系的,《暂行规定》适用于将乐县行政区域内的矿山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暂行规定》明确规定: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全额负担;煤矿企业按照生产每吨煤1元的标准征收工伤保险费。显然煤矿企业是全员投保,即只要与该煤矿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就建立了工伤保险关系。本案罗××与农场煤矿形成劳动关系,属于农场煤矿的职工,而农场煤矿已按规定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因此,罗××已经建立了工伤保险关系。《暂行规定》要求各煤矿企业应按规定报送人员名单,是一项管理性要求,不影响工伤保险关系。故劳保中心作出的对原告罗××的工伤不予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口头决定,证据不足,应予以撤销。

【要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若用人单位按实际总造价、营业额或总产量缴纳工伤保险费,且职工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应当认定享有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中该类参保人员转岗,但与统筹范围内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仍未间断的,工伤保险关系持续存在,参保人员增减明细表不能作为认定工伤保险关系的唯一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