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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闽0922民初254号

更新时间:2021-12-27   浏览次数:4059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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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闽0922民初254号
【裁判摘要】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依此规定,供电人供电与用电人支付电费均为双方主动积极的行为。本案中,专业合作社生产用电虽来自供电公司运营的电能,却系专业合作社成员周某某自行将电线搭接于周X灯的电表(户号:7529705065)下方并牵往菇棚,供电公司机打电费发票显示“客户名称:X灯”、用电地址“古田县委会红桥头”,其基本信息与专业合作社没有任何关联。专业合作社未能提供其曾经向供电公司申请供电,或供电公司另设电表、牵引电线的相关证据,即便供电公司在专业合作社违规用电方面存在监管不力、长期失察的疏漏,也不能据此认定供电公司与专业合作社之间已成立供用电合同法律关系;二、专业合作社要求供电公司、第三人电力工程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理由如下:1.根据本院对第一个争议焦点的分析评判,供电公司与专业合作社之间不存在供用电合同法律关系,专业合作社以合同违约之诉向本院提起诉讼,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专业合作社并非本案供用电合同当事人,其主体不适格。2.法庭调查确认专业合作社的成员有周X楷、周X、魏X玉、许X珍、周X云等五人,企业类型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程X钦、陈X榕并非该社成员,属于合作社成员且受断电影响的只有周X楷经营种植的7.17万筒。专业合作社只能在本社成员的权益受到侵害时以专业合作社名义提起诉讼,而不能代表非合作社成员行使诉讼权利。3.本案的引发系第三人电力工程公司在承接宁德古田县改造工程中操作失误,电力缺相运行导致菇棚无法正常供水。在诉讼过程中,供电公司与电力工程公司对专业合作社主张赔偿的依据持有异议,专业合作社遂自行委托福建立信价格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对菌筒成本进行评估。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的,必须在法院的主导下依照相关程序进行。专业合作社起诉后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其自行委托鉴定违反程序规定;专业合作社出具给评估机构的价格评估委托书记载的评估内容及事项为“……菇棚(白木耳)火灾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进行评估”,福建立信价格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在价格评估结论书两次提及“因火灾事故涉损,致使供用电合同赔偿引发纠纷”显然并非专业合作社所称的笔误,而是有意为之。火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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