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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无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是否认定工伤问题的复函

更新时间:2019-02-16   浏览次数:2271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无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是否认定工伤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0〕150号)
【摘要】无证驾驶车辆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是违法行为。依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第九条关于违法或犯罪行为造成负伤、致残、死亡不应认定工伤的规定,对于因无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而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不应认定为工伤

文章摘要2:

【备注】该复函的主要法律依据已经不复存在,应当不再适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无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是否认定工伤问题的复函

(劳社厅函〔2000〕150号)

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无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是否认定工伤的请示》(青劳社〔2000〕21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无证驾驶车辆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是违法行为。依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第九条关于违法或犯罪行为造成负伤、致残、死亡不应认定工伤的规定,对于因无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而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不应认定为工伤

    200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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