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个人信息保护法》立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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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保护法》立法目的 回目录
1.保护个人信息权益:个人信息权益是指信息主体依法享有的、附着于个人信息之上的人身和财产权益。
2.规范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个人信息活动是指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删除等行为。
3.促进个人信息合理利用。
立法渊源 回目录
根据宪法,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
1.《宪法》第33条第3款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2.《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3.《宪法》第40条第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
参考法条 回目录
(1)《民法典》第111条、第1034条;
(2)《网络安全法》第1条、第41条;
(3)《电子商务法》第23条、第24条;
(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9条。
法条链接 回目录
《个人信息保护法》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保护个人信息权益,规范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促进个人信息合理利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四条【个人信息与个人信息处理】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
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删除等。
经典案例 回目录
——网络精准广告投放中用户信息保护与利用的利益平衡
【裁判要旨】国家保护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和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电子信息。网络精准广告中使用cookie技术收集、利用的匿名网络偏好信息虽具有隐私属性,但不能与网络用户个人身份对应识别,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社会公众无法确定该偏好信息的归属主体,不符合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的“可识别性”要求,因而该行为不构成侵犯隐私权。
【案件索引】一审: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3)鼓民初字第3031号(2014年10月13日);二审: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宁民终字第5028号(2015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