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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个人信息处理者对外提供个人信息?

更新时间:2021-12-25   浏览次数:1641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个人信息处理者对外提供个人信息:(1)告知+取得同意义务:个人信息处理者向其他个人信息处理者提供其处理的个人信息的,应当向个人告知接收方的名称或者姓名、联系方式、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和个人信息的种类,并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2)接收方义务:A.接收方应当在上述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和个人信息的种类等范围内处理个人信息B.接收方变更原先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的,应当依照《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重新取得个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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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处理者对外提供个人信息 回目录

1.告知+取得同意义务:个人信息处理者向其他个人信息处理者提供其处理的个人信息的,应当向个人告知接收方的名称或者姓名、联系方式、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和个人信息的种类,并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

【解读】提供个人信息,是指以转移个人信息为目的,自发地传输个人信息至外部的其他个人信息处理者的行为:

(1)以共享和转让个人信息为典型;

(2)不属于“提供”:

A.向个人收集个人信息不属于“提供”;

B.委托处理个人信息不以转移个人信息为目的,不属于“提供”;

C.《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2条规定的因合并、分立导致个人信息转移不属于“提供”。

2.接收方义务:

(1)接收方应当在上述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和个人信息的种类等范围内处理个人信息。

(2)接收方变更原先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的,应当依照《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重新取得个人同意。

法条链接 回目录

《个人信息保护法》

  第二十三条【个人信息处理者对外提供个人信息】个人信息处理者向其他个人信息处理者提供其处理的个人信息的,应当向个人告知接收方的名称或者姓名、联系方式、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和个人信息的种类,并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接收方应当在上述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和个人信息的种类等范围内处理个人信息。接收方变更原先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重新取得个人同意。


《网络安全法》

  第四十二条【网络运营者的个人信息保护义务】网络运营者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其收集的个人信息;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毁损、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毁损、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四条【禁止非法获取、买卖、提供个人信息】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个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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