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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诉杭州野生动物世界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

更新时间:2021-12-25   浏览次数:1460 次 标签: 人脸识别第一案

文章摘要:

【案号】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浙0111民初6971号
【裁判摘要】关于野生动物世界收集的郭某及其妻子的人脸识别信息,野生动物世界抗辩系为后续采用人脸识别方式入园做准备,本院认为,合同当事人在办卡时签订的是采用指纹识别方式入园的服务合同,野生动物世界收集郭某及其妻子的人脸识别信息,超出了必要原则的要求,不具有正当性。尽管野生动物世界在涉指纹识别的“年卡办理流程"中规定流程包含“至年卡中心拍照",但其并未告知郭某与其妻子拍照即已完成对人脸信息的收集及其收集目的,郭某与其妻子同意拍照的行为,不应视为对野生动物世界通过拍照方式收集两人人脸识别信息的同意。综上,郭某要求野生动物世界删除收集的其个人的人脸识别信息,理由正当,应予以支持。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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