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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6956号

更新时间:2022-01-10   浏览次数:2298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6956号
【裁判摘要】被执行标的的房屋烂尾未实际投入使用不影响买受人对该不动产的合法占有——(《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28条第2项规定“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按照通常理解,当某一主体对不动产进行了事实上的管理和控制,即可视为其对该不动产的占有。本案中,杨××、姬××与鑫圣房地产公司已于2015年7月1日,距案涉房产查封四年前,即签订了《房屋交付使用协议书》并约定委托鑫圣房地产公司代为进行日常管理、安全防护和日常值班工作。结合相关管理费用的支付凭证、转账记录等证据,可以认定案涉房产已由杨××、姬××实际控制。虽然润盈公司主张案涉房产烂尾未实际投入使用,但该事实是否存在并不影响买受人对不动产的合法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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