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赣民终23号
更新时间:2022-01-14 浏览次数:1914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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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赣民终23号
【裁判摘要】尚不符合退还条件的质保金不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范围——关于工程质量保证金是否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范围的问题。本院认为,工程质量保证金虽是从工程价款中按比例提取的,但其功能在于担保施工方履行工程质量维修义务,如果产生质量问题,施工方不履行维修义务,可以从工程质量保证金中扣除维修费用。故其虽然来源于工程价款,但性质已经转化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尚不符合退还条件的工程质量保证金,不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范围。而祥云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本案工程质量保证金已满足退还条件。因此,对祥云公司主张工程质量保证金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范围,不予支持。
【裁判摘要】尚不符合退还条件的质保金不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范围——关于工程质量保证金是否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范围的问题。本院认为,工程质量保证金虽是从工程价款中按比例提取的,但其功能在于担保施工方履行工程质量维修义务,如果产生质量问题,施工方不履行维修义务,可以从工程质量保证金中扣除维修费用。故其虽然来源于工程价款,但性质已经转化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尚不符合退还条件的工程质量保证金,不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范围。而祥云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本案工程质量保证金已满足退还条件。因此,对祥云公司主张工程质量保证金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范围,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