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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粤民再77号

更新时间:2022-01-14   浏览次数:3304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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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粤民再77号
【裁判摘要】刑事诉讼中的追赃和责令退赔程序仅解决受害人与被告人之间的财产返还和赔偿问题,不影响受害人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向被告人之外的其他民事主体主张民事权利——本案审查的焦点问题是:在刑事案件已判决退赔的情况下,周××作为刑事案件的被害人要求光大银行珠海分行赔偿其相应的经济损失是否具有民事可诉性。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光大银行珠海分行并非(2015)穗天法刑初字第1279号、(2017)粤0402刑初433号刑事案件的犯罪主体,故不存在通过刑事诉讼程序向光大银行珠海分行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情形。而本案,周××是以光大银行珠海分行储户的身份,认为兰某是利用光大银行珠海分行的平台和工作场所,并在工作时间蒙蔽客户兜售非本企业受托的理财产品,给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而光大银行珠海分行作为用人单位对工作人员这种非法兜售理财产品的行为监管不到位,故应对其因内部金融秩序管理混乱而造成周××的经济损失承担过错赔偿责任,因而对光大银行珠海分行提起本案侵权之诉。由此可见,周××与光大银行珠海分行之间形成的侵权法律关系与涉案相关刑事案件被告人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行为应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即不属于同一事实。而且刑事诉讼中的追赃和责令退赔程序仅解决受害人与被告人之间的财产返还和赔偿问题,并不影响受害人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向被告人之外的其他民事主体主张民事权利,因此,周××提起的本案诉讼应属于人民法院可直接受理的民事诉讼范围,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据此,一、二审法院裁定驳回周晓南的起诉和上诉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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