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上次编辑的词条“”还未发布,赶快去处理吧! ×
讼也  > 所属分类  >  民商经典案例   

浙江凯喜雅国际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舜禧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更新时间:2022-01-14   浏览次数:3308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浙01民终6614号
【裁判摘要】刑事退赃、退赔程序不能弥补受害人损失,受害人可以向罪犯之外其他共同责任人提起民事诉讼——合同无效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责任。本案中,孙××等人的犯罪行为是造成凯喜雅公司货款损失的根本原因。而舜禧公司作为孙××等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平台,在案涉资金流转过程中,高达数千万元资金被孙××等人非法截留使用;正大公司作为舜禧公司的销售代理与凯喜雅公司签订案涉《购销合同》,并从中收取手续费,舜禧公司与正大公司的上述行为均在客观上促成了孙××等人骗取凯喜雅公司货款的犯罪行为,对凯喜雅公司的货款被骗存在一定过错,但凯喜雅公司在未收到正本火车或集装箱运输大票等合同约定的付款材料的情况下即支付全额货款,未尽基本的审查和注意义务,致使货款被孙××等人骗取,自身履行合同存在严重瑕疵和重大过错,据此,根据案涉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以及各方行为与凯喜雅公司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过错程度,本院酌情确定舜禧公司、正大公司应对凯喜雅公司的案涉10605168元货款经刑事追赃程序追索不成的损失部分各在5%,即530258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文章摘要2:

标签

暂无标签

相关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