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级伤残职工劳动关系
更新时间:2023-03-25 浏览次数:1703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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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级伤残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永久保留劳动关系;享受伤残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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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劳动关系 回目录
1.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工伤待遇。
2.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
(1)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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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永久保留劳动关系;
②享受伤残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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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五条【一至四级工伤待遇】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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