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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最高法民再315号

更新时间:2023-07-06   浏览次数:2729 次 标签: 整体交易 框架协议 职务侵占罪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最高法民再315号
【裁判摘要】关于《框架协议》及相关附件项下多个交易之间的法律关系......《框架协议》第10.4条约定:“本次股权转让的各个交易(包括双种子公司股权转让、真功夫公司股权转让以及新品牌公司股权转让)均是本协议下总体交易的不可分割的部分。如上述任何一个交易不能依照本协议的约定最终实现,则本协议的非违约方有权要求解除与本协议项下全部交易(包括已完成的交易),以及非违约方有权要求回复到全部协议未履行状态。”可见,《框架协议》项下多个交易构成不可分割的一揽子交易的整体,只有该协议下的全部交易实现,合同目的才能实现,任一单项交易的解除,都会导致其他交易的解除。这正是润海公司和蔡××在《框架协议》中不存在直接交易关系,但蔡××仍需向作为风险投资机构的润海公司作出《陈述和保证》的原因。广东高院基于认定各方当事人在《框架合同》下通过订立单独的合同条款而成立个别合同,并在此基础上针对个别合同单独进行分析,实际上割裂了《框架协议》的整体性,否定了《框架协议》中多个交易之间的牵连关系,属于对合同相对性的机械认识,违背了三方共同订立《框架协议》的本意。因此,本案应将《框架协议》及相关附件中的多个交易关系视为一个整体合同进行分析,潘××、蔡××、润海公司均是该整体合同的当事人。

文章摘要2:

【案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粤高法民四终字第96号
【摘要】根据刑事判决,蔡××职务侵占的事实包括2009年9月和12月,指使洪××、丁××虚构广州××公司与广州市天河××商务咨询中心签订合同,将广州××公司500万元款项转至广州市天河××商务咨询中心,其中的460万元由李××套取现金后存入蔡××的个人银行账户供其使用或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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